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1806-89
发布时间:2020/1/7 14:44:53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1806-89
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
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3. 术语
3.1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
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
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
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
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
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A2;
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 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为如表1 所列的两类。
表1 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表面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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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所列取胜值是按货包表面任一300cm2的平均值,小于300cm2者取实际污染面积的平均值。
②Ⅰ、Ⅱ类表面污染物接近表面的非固定污染和固定污染,分别按该类的可接近表成的固定污染控制。
3.3 易裂变物质 系指233U、235U、238Pu、239Pu、241Pu或这些放射性核素的任意组合物。但不包括未辐照过或仅在热中子反应堆中辐照过的天然铀或贫化铀。
3.4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 系指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小容器。
3.5 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0kBq/kg(2μCi/kg)的任何物质。
3.6 比活度 单位质量内所含该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3.7 A1与A2值 A1指A型货包中容许装入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活度。A2指A型货包中容许装入的除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即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活度。
3.8 货包 供交付运输的装有放射性内容物的包装。
3.9 外包装 系指箱子(盒子)或袋子之类的外壳,它不需要符合货物集装箱的要求,是为了发货人或承运者装卸、堆放和运输方便,而将一批托运货物中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货包组合成一个装卸单元所使用的。
3.10 豁免货包 满足放射性物质货包的通用设计要求且仅装符合5.2.1中要求的内容物的货包。
3.11 A型货包 满足通用设计和某些情况下的专门设计(或空运条件),且所装放射性活度不超过A1或A2值的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
3.12 B型货包 满足通用设计和某些况下的专门设计(或空运条件上),且所装放射性活度超过A1或A2值要求的包半夜、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只须单方批准的货包为B(U)型货包,须多方批准的为B(M)型货包。
3.13 工业货包 装有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或表面污染物体的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
3.14 货包的放射性污染 货包表面沾染超过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3.15 发货单位(人) 将托运的放射性物质提交给承运单位(人)的单位(或个人)。
3.16 承运单位(人) 使用任何运输手段承担运输放射性物质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3.17 主管部门 经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认可的主管与本规定有关事宜的部门。
3.18 单方批准 须经设计书产生国和发货方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尚须经中转、停留、经过和收货方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包括飞越)。
3.19 多方批准 除设计书产生国和发货主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尚须经中转、停留、经过和收货言国家级主管中门批准(但不包括飞越)。
3.20 包容系统 由设计者规定的,在运输期间保持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组合体的设备。
3.21 交通工具 系指公路、铁路运输的任何车辆(箱);水路运输的任何船舶或任何船舱、隔间或船舶的限定舱面区;空中运输的任何飞机。
3.22 限定舱面区 船舶的露天甲板、滚装船、集装箱船或渡船的可停放车辆的甲板,指定椎放放射性物质的区域。
3.23 专载运输工具 包括一节车箱,一个货舱、隔间或一块甲板区,一架飞机或长度在6m以上的大型储装箱等,即由一个发货单位专用的一件交通工具。
3.24 集装箱 装有便于操作的部件,内装多种货物,具有耐久的封闭性能,结构坚固,可当装使用,也可以履行外包装功能,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不必重新装卸且可重复使用的一种运输设备。任意一维外部尺寸不超jQuery15106244232941116772_1578379496643?剂? ?????箨?輌?过去1.5m或内部容积不大于3.0m3的包装称作小型集装箱,超过以上尺寸或容积的包装称作大型集装箱。
3.25 设计书 系指能将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各类货包或包装等每个项目描述清楚的方件资料,可以包括规范说明书、工程图,表明遵守规程要求的报告及其他文件。
3.26 最大正常工作压力 在正常运输环境所对应的温度和太阳辐射条件下,包容系统在一年内可能产生的高于标准大气压的最大压力。
3.27 非压缩气体 盛于密封容器内其压力不高于周围大气压的放射性气体。
3.28 未损货包 提交运输时满足设计状况的货包。
3.29 已损货包 货包经受下述二个试验后呈现损害严重的货包。
a. 首先是附录E规定的试验,其次是附录F规定的试验,最后是附录G4规定的各种试验。力学试验必须按照7.4.6的要求时行;
b. 首先是附录E规定的试验,其后是附录F3水浸没试验。
3.30 质量保证 运输放射性物质的有关单位执行的系统控制和临督计划,其目的是使人们充分相信各项安排已完全达到本规定的安全标准。
3.31 遵章保证 由主管部门施行有系统的措施计划,以保证本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得到遵守。
3.32 辐射水平 以mSv/h(mrem/h)为单位的相应的剂量当量率。
3.33 装运 将一批托运货物从起运地输送至目的地。
3.34 特殊安排 对不能满足本规定所有要求,而经主管部门特殊批准的货物运输。
3.35 运输罐 系指罐状集装箱、可携带的运输罐、铁路槽车,或容量不低于450L用于盛放液体、粉末、颗粒或浆液的贮槽以及容量不低于是1000L用于盛放气体的贮罐。
3.36 运输指数(TI) 系指给货包、外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的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或Ⅰ类表面污染物体指定的一个数字,利用它同时对核临界安全性和辐射量进行控制。具体确定方法风5.3.2。
3.37 未辐照钍 既每克232Th中,232U质量不超过1×(10-7)g。
3. 38 未辐照铀 既每克235U的质量超过1×10-6g,且每克235U中裂变产物总放射性活度不超过9MBq(0.25mCi)。
3.39 天然铀 、贫化铀、浓缩铀
3.39.1 天然铀 化学分离方法得到的铀中,按质量计238U约占99.28%、238U约占0.72%。
3.39.2 贫化铀 含235U的质量百分数大于天然铀中235U的质量百发数。
3.39.3浓缩铀 235U的质量百分数大于天然铀中235U的质量百分数。
4. 一般原则
4.1 一切待运输的放射性物质货包的设计和装运,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4.2 承运单位要采取辐射防护措施,把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4.2.1 专载运输中辐射水平较高的装卸作业,可由发货单位或收贫单位负责,有关承运人员所受的剂量按国家规定的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控制。
4.2.2 除专载运输以外的承运人员,所受年月效剂量不量限值按国家规定公众剂量限值控制。
4.3 对各类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必须考虑到正常运输条件和可能的事故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确保货包的完好性。
4.4 承运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该根据具体需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机构或设置专职(兼职)辐防护人员,开展辐射防护临测工作,加强安全教育与技能训练。
4.5 各放射性物质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邻导,根据本规定的标,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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